确实如此,房屋所有权证即是我们常说的房产证。房产证,全称应为《房屋所有权证》,它代表着购房者通过合法的销售环节,获得了所购置房屋的完整所有权,使得他们有权基于此证,对该房屋进行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支配权的行使。这就是房产证,即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而持有房产证的所有权人可以凭借其来合法地管理及使用其拥有的房屋。房产证又包括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共有权证两部分,在大部分情况下,房产证是被人们简称为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主要作用是由相关机构(即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发的,以书面形式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相较之下,产权证的涵盖范围要广大得多,因为房产证仅是一种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实际上还包含了房屋使用权证。对于房产买卖过程中的法律纠纷问题来说,产权证则进一步细化并指出了其中涉及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在我国,明确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其起算点是从权利人实际知悉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然而若从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出了二十年之期,则此类情况将不被人民法院所受理;若是涉及其不动产的物权以及登记返还财产等事项,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房产证全称为《房屋所有权证》,乃是购房者通过符合法定要求之房地产销售手段而获取房屋所有权的认证凭据,授予了购买者对于该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支配权等相关权利。在房产证的构成体系中,除了通常所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外,还包含有房屋共有人所有证书,这两者共同构成为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并且均由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权威性的颁发工作。相比之下,产权证所涵盖的范畴更为广泛,既包含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又囊括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旨在解决困扰房产买卖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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