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关于物业费用的收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业主接收楼宇通知之日起计收,而非由购销合同上所载明的交楼日期开始计算。若开发商未能及时向业主发出收楼通知书导致延误了入住时间,在此期间的物业费用业主有权予以拒缴;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物业公司同样不得与业主签订合同:业主可暂停支付;由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承担供暖、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能源费用,超出了业主应负担之范畴,此时业主亦有权利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此外,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不佳,业主可选择暂停支付相应费用,但需同时提交强有力的证据,以及寻求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者未经广大业主同意的服务项目,该类服务费用业主也有权予以拒绝缴纳;
再者,当物业公司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时,业主同样有权拒绝按照提高后的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最后,如因房屋品质问题尚未完成交付流程,则在此期间的物业费用应由开发商负责交纳;除此之外,如物业公司无法向业主出示物价管理部门批复的各项审批文件原件,业主亦享有拒绝缴纳物业费用的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二、业主在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怎么办
倘若购房者在入住所购买之房屋之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可参照先前签订的书面购房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条款,针对相应出现的房屋质量瑕疵,向开发商提出依法维修及损失赔偿之要求;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未达标准以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已交付使用但经过权威机构核验确认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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