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方死亡没过户能过户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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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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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出售方离世后,其房产过户需遵循法律规定。若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继承人需先注销户籍并获取死亡证明,然后提交继承权公证书至公证机关。完成这些步骤后,房产方可顺利过户至其子女。
房屋卖方死亡没过户能过户吗

一、房屋卖方死亡没过户能过户吗

房产证的所有权人逝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可以依法转移至其亲生子女之手。需知,若不动产权利人事前并未留下遗嘱对其所遗留财产进行明确处置,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予以处理。

第一项任务便是持相应证件前往被继承人户口所在的公安机关注销户籍,及申请开具相关的死亡证明书;而第二步需要履行的义务便是通过区、市级公证机关(对于曾是外资房地产项目的房产转让,需前往市级公证机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房产继承过程主要分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两类形式。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题所述问题应由其他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房屋卖了维修基金可以退吗

关于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答案为否。在法律上,该笔资金的监管权和支配权属于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自由选举产生的组织),而这部分资金仅限用于本小区内房屋的维护与修缮事宜。

此外,维修基金的保管以及监督工作则需由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下属的物业管理部门全权负责

同时,将房屋维修基金转移至买受人的名下并不意味着业主能够自主支配这笔资金,而是仅仅用于证明该处房产已经缴纳了相应金额的维修基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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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且《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出卖人去世时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买受人不能强制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享有继承出卖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尾款的责任。
目前实践中,通常会比较倾向于按第二种观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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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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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中介那看了一套房子,感觉还不错,采光质量都可以,但是最近朋友死亡了,请问一下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死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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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办理继承房屋过户手续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需要到被继承人所属的派出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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