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复式楼首付计算方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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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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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买二手房时,首付比例规定如下:商业贷款首套房90平米以上首付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0%,利率上浮1.1倍,三套房及以上通常不予贷款;公积金贷款首套房90平米以下或购买经济适用房首付不低于20%。
二手房复式楼首付计算方法有哪些

一、二手房复式楼首付计算方法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购买二手房产时,需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支付首付金额的百分比:

首先,若选择通过商业贷款来购买二手房,那么对于首次购买自住房屋且房屋套型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家庭(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本人、其合法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而言,初始贷款首付款的比例将不得低于整体房价款的30%。

其次,对于再次尝试使用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来说,他们所需支付的首付款比例则不得低于整体房价款的60%,同时,所承担的贷款利率也必须达到基准利率的1.1倍。

再者,对于那些试图通过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银行通常会拒绝为其提供贷款服务。

最后,如果您选择通过公积金贷款来购买二手房,那么对于首次购买住房且房屋套型面积在90平米(包含90平米)以下或者符合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同样包括借款人本人、其合法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内),首付款的比例将不得低于整体房价款的20%。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二手房交房什么时候

自完成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我们保证在伍个工作日之内将此房产完整无损地移交给贵方作为买受人

其次,一旦贵方成功支付所有首付款,我们将按照先前商定的日期和时间段内,准时向贵方交付所购房产;再者,当贵方被全额支付足额购房款(不包括物业交割担保金)及户口迁出保障金时,同样参照预先制定的合约时间表,贵方将得到受让的房产;

最后,我们承诺严格依据本条款规定,并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圆满无误地将该房产转让给贵方。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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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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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交首付已经属于买家开始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在交付价款前,开发商与买家必须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保证双方买卖行为的有效存在,法律上没有所谓的草签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区分,只要书面合同满足法律规定的各方面内容,即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于草签合同中不具备完全条款的情形,可能存在合同不成立的风险,如果出现纠纷,存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困难,当事人应当及时签署完整的合同;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如果开发商的宣传资料、相关的认购、订购、预购协议中已经作出“房屋交付时为精装修”相关承诺,那么即使不签补充协议,开发商也应当履行装修房屋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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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4、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5、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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