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一定要等到发薪日吗
通常情况下,员工离职时应领取其在岗期间应得的工资报酬。而工资的结算周期则为自然月,即每月发放一次。因此,除非有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离职员工不应在离职当期获得其所有工资。
然而,某些企业亦可能于当日支付所有拖欠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离职一年多了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对于失业保险领取期限的规定需参照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长度进行判断。在此过程中,作为失业人员,我们需要注意自身在失业前所供职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累积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达到了一年或五年这两个门槛。如果已经达到,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将被设定为12个月或者18个月;倘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累足了10年以上的保险费用缴纳,那么获得最长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便可提升至24个月。
然而,若在实现再就业之后又遭遇不幸的失业状况,此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将被清零重计,并根据新一轮的失业情况,将原先应当领取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与新产生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进行合并考虑,以确定新的领取期限,这个期限的总和上限不能超越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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