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房未交房可以卖吗
针对尚未交付现房阶段的房地产是否具备销售资格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作出的相关解释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之后,即使尚未完成房屋的实际交付,其所持有的期房仍然有权利进行销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销售行为被视为商品房预售,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在此前提下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此外,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在诉讼发生之前已经成功获取了该证书,那么法院将会判定此类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期房未网签放贷银行是否违规
在购房者全额支付首付款之后,即可启动房屋买卖的网上签约过程。在此环节中,务必要确认购房合同中的交房日期是否确定无误。鉴于资金短缺导致项目延期交房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开发商通常会在预售合同条款中采用一些技术手段,例如仅明确约定建筑工程的竣工期限,而未详细说明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使用的具体日期;或者采用诸如“水电气设施安装完毕、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且小区配套建设完善后”等含糊描述方式。
针对此类现象,购房者在签署网上购房合同时,务必将交房日期清楚准确地标注为“某某年份的某某月份的某个日期”,并且同时明确规定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产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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