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违法行为,视为未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检举反映,由该机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于期限内予以补齐,并从欠缴之日起,对缺缴部分逐日收取滞纳金;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依规缴纳,则将面临由相关行政部门实施罚款的惩戒措施。
此外,劳动者亦可行使自身权益,直接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同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应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有责任自行申报、按时且足额地缴纳,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缓缴或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怎么赔偿
当遇到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者的真实薪资水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时,劳动者可采用如下几种有效途径加以应对:
首先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员工首先可以主动与用工方就此问题展开沟通,请求对方为其补齐应当缴纳之社保差额或者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替代性补偿。若用工方同意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双方便有可能签署和解协议从而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是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检举。一经核实发生此类现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用工单位施加压力,勒令其立即补充所欠社保资金,同时还将处以隐瞒工资数额的一定比例的罚金。针对在投诉过程中所产生的后续事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依据相关法规法条展开调查取证,并于限定时间内对事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再者,倘若是用人单位欠缺补缴社会保险的诚意,亦或是未能及时予以履行,劳动者亦可不失时机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仲裁裁决结果认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补缴社保之责,但用人单位却仍然执意拒绝执行,劳动者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然而,针对是否具备获取赔偿金特别是经济补偿金的资质,法律规定却有所明确:即使用人单位未能遵循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但只要已经尽到了其应该承担的社保缴纳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只得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为自己补缴社保,而无法简单地寻求经济补偿金。当然,假如因为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该劳动者也同样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主张经济补偿,具体的经济补偿额度则要视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予以确定。敬请注意,以上提出的处理方式仅仅作为一般的建议与指导,若您对此有深入了解的需求或者疑问,请务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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