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将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止,并且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需要裁减人数达到二十位以上或虽未达此数,但其比例超过了企业总员工的百分之十,则单位应提前三十天告知工会以及全体员工可能进行的人员裁减计划,在征询了他们的意见之后,该裁员计划还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重整计划的;(2)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3)企业将进行产业转型、重大科技研发或是业务模式调整,而变更劳动合同时,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4)其他由于劳动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使原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在此过程中,裁员事宜应优先保留那些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1)与本单位签订有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和本单位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中除就业者之外再无其他人,且需要扶养家中的老人或子女的。当依照上述条款进行员工裁减、并在六个月内向社会重新招聘新员工时,雇主应对已被裁减的人员发布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这些被裁减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减少我工作并减少我的工资如何应对
1.劳动者可自行与用人单位展开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劳动者依法享有向用人单位提出恢复至原有岗位的工作请求权,同时,如因用人单位的非法调岗降薪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经济损失,劳动者还可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途径向用人单位索取在违法调岗期间所遭受的损失权益。
2.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投诉。作为法定监管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便是监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纠正或惩处违法行为。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达成共识且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劳动者实施调岗降薪,则构成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劳动者可寻求工会组织的协助。已加入工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可向工会求助,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工会的主要职能之一便是协助会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必要时,工会将协助会员提起仲裁或诉讼程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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