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60日内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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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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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的期限为雇员受伤之日起30日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权,但受伤雇员本人仍可在1年内自我申报。因此,关于“申报工伤是否需经过60个工作日”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60日内怎么计算

一、工伤认定60日内怎么计算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关于用人单位申请工伤的期限要求为:自雇员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算,至之30日之内;若超出此范围,用人单位则丧失申请工伤的权利,然而对于受伤雇员本人,仍有权利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之后的1年内进行自我申报工伤的步骤。因此,就“申报工伤是否需要经过60个工作日”这一问题而言,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认定60天了没下来正常吗

若发生这种情况实属非正常现象,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应由社保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倘若超过这个期限未能完成认定,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在此情况下,只要职工确实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体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并且经过了工伤认定程序,那么他们就有权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福利待遇;而对于那些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被判定为失去劳动功能的员工来说,更是有资格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照我国于2011年颁发并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在雇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第三十日起开始申请工伤鉴定资格,如果错过了这个期限,那么他们将失去申请的权力。然而,即使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受伤雇员仍然可以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内自行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申报。因此,对于“申报工伤是否需要经过60个工作日”这一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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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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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认定 送达之日计算在内吗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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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被行政处罚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行政处罚60个工作日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备注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财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1.简易程序 9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财务隶属关系实施检查处分条例》第四条
2.一般程序 延长30个工作日 和行使行政处罚权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0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收入的 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1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处分条例》第四条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2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预算科目入库的 处分条例》第四条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3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户资金的 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4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处分条例》第五条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5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资金的 处分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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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8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金的 处分条例》第五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9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的 处分条例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备注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财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1.简易程序 20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行政处罚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财务隶属关系实施检查处分条例》第六条
2.一般程序 延长30个工作日 和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上就是关于那个行政处罚60个工作日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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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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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
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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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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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只有两个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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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中皆没有明确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当然是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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