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拆迁协议谁签字有效
通常情况下,拆迁协议需要由户主亲自签署。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房屋拆迁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形式,亦即我们常说的合意书。
然而,任何一项合意书都至少包含了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缔约方,这就是所谓的当事人。因此,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除了房屋征收部门之外,被征收的户主也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当事人,他的反馈和意见对于整个协议的执行和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户主未能亲笔签字确认,那么这份拆迁协议便失效。换句话说,没有户主的确认,便无法形成有效的房屋拆迁协议。
其次,根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制度,房屋征收部门需要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并在协议中对各项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等等。
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房屋所有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则需得到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才可生效。而当代理人在无代理权限或者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并且未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该协议同样将视为无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农村房屋拆迁女儿有份吗
关于农民住房因拆迁而产生的权益事宜,其涉及范围及其分配标准往往因个体实际情况而异。
当父母的房产面临拆迁时,若两者仍健在人世,那么拆迁所产生的收益将理应由他们享有所有权。
然而,若父母在房产被拆迁之际已离开人世,那么在他们生前曾做出任意遗嘱,将房产的部分或全部分配予女儿者,在此种情况下,女儿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权利。反之,如果父母未订立相关遗嘱,她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继承权,从而获取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常情况下,拆除协议必须由业主亲自签署确认。该协议属于双方合作达成共识的文书,其中牵涉到征收部门和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签名,该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协议。在此类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具体期限以及所涉及的房屋调换等各项重要事宜。倘若户主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一定程度上的行为限制,就需要征求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认可。另外,任何没有授权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的代理方所签订的协议,如未能获得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同样会被视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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