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因无法接受调动岗位而遭解雇时,应得到合理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强制进行职位调动,而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最终导致用人单位以解雇方式遣散劳动者,那么该企业应当承担起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解雇员工的补偿金额将根据其在本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确定,即每累积一年,则需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年的服务期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则仅仅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员工拒绝调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面对员工拒绝调岗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事实情况来做出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下为常见的几种情况以及对应的处理方式:
1.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那么公司如欲调整员工的岗位,须事先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员工有权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寻求解决方案;
2.如果劳动合同仅笼统地定义了员工的工作范围,而未对具体的岗位加以详细说明,当公司提出调整岗位的请求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详尽的书面材料,阐明其无法胜任原有工作的具体原因;
3.若公司强行实施员工岗位调动,即使员工最终接受调岗,也有权利向单位提出离职并申请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4.若公司以其他理由直接辞退员工,则该员工可据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等额外补偿费用。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途径予以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协议;
2.调解程序:对于不愿意自行协商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形,双方均可自主选择向企业内部设立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按照调解达成的决议自觉履行义务。若调解未能成功,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3.投诉维权:若劳动者在权益被用人单位侵犯或者遭遇到非法职业中介服务等情况下,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劳动者因为拒绝接受工作岗位的调整而导致被辞退时,他们有权获取合理和公正的赔偿金。此外,如若用工单位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进行职务调动,同时劳动者对该决定持反对态度,最终却因此遭遇解雇的话,相应的用人单位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而言,补偿数额将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来进行计算,即每持续一整年度,就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果服务期超出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度,那么这个时间段也视作一个服务年度来计算;反之,如果服务期限还未达到六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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