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几年可以上市交易
自安置之日起计算,达到满五年后,被征用土地和建筑物的拆除及合并管理的住房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买卖。
1.需要满足以下六项条件,并在办理了相应证件后,上述房屋才能在公开市场中进行交易:
首先,该房屋需从安置之日起计算,填满完整的五年期限;
其次,必须依法获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缴纳土地收益金以及享受到优惠的各类规费等相关费用;
再次,应该按照《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足够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最后,除了上述各项条件外,还须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2.依照下图中所示的流程进行上市交易的处理:
(一)安置房所有权人应携带不动产权证书(即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前往国土行政机关,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依照标准补足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以及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安置房所有者需将缴纳土地收益费用的凭证以及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购买者,并与买方签署房屋交易合同,同时在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三)最终,安置房转让双方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让人领取标注为“安置房上市场转移”的不动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拆迁安置房在满五年后并经过严格的多重手续审查,包括成功获取到不动产权证书、如期缴纳完毕土地收益金以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规定要求后,方能被允许上市交易。此过程中需要依次遵循补充所需费用、签订严谨合同、备案核查以及递交提交转移登记申请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当所有环节全部顺利完成之后,买方将有权利取得特别注明为“安置房上市场转移”的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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