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没有房产证私下签约买卖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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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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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置住房的私下买卖合同效力受是否取得房产证影响。若已取得房产证,可依法交易,私下协议合法有效。若未取得房产证,则无法交易,私下协议亦无效。因此,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确认房产证情况,确保合同有效。
安置房没有房产证私下签约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安置房没有房产证私下签约买卖合同有效吗

安置住房私下成交的买卖合同之有效性,取决于该房屋是否已顺利获取到房产证书。若所涉安置住宅已然获得房产证书,便可依法进入商业交易环节。在此情况下,购买方与出售方私底下达成的买卖协议,只需遵循法法规则,便可具有合法性且得以生效。然若该安置住房尚未成功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将无法提升在市场上的交易资质,而且其先前签署的协议亦将失去约束力,因为该安置住房并不具备相应的所有权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物权变动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安置房没有买下来有没有房产证

经过正规的拆迁流程所得取之安置房,通常已经具备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契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即所谓的“三证”。如此一来,产权所有者便可以依法依规地在安置房上实现占有、使用、收益乃至支配的各类权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关于安置房的私人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其能否实现取决于购房者是否已经获得了房产证明。倘若购房者已经成功获取到了房产证明,那么他们就有权利进行公开合法的交易活动,而在此过程中签订的私人协议也将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然而,若是在购房者尚未获得房产证明之前,这样的交易行为是不被允许的,相应地,在此期间签订的私人协议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因此,在进行此类交易时,买卖双方都应该对房产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的核实,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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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私下买卖合同有效吗?签订的合同如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卖方是安置房的仅有产权人,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且双方在房屋买卖时,对交易的风险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晓同意并签字确认的,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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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
《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了规定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外,不得认定为无效合同。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原则的重要精神,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避免阻碍合同交易的不利后果发生。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因素的考虑,一旦对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不会轻易判决合同无效。
二、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产生纠纷的原因
1. 动迁安置房因限售期的规定不能及时过户的风险
2. 动迁安置房在限售期内房价上涨的违约风险
因近年来购房人群的刚性或投资性需求,导致房价逐年攀升,房价的上涨势头,动迁安置房的出卖人对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失去心理平衡,进而以政策性规定不能过户交易而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
3.动迁安置房当事人就“买卖”与“借贷”争议发生纠纷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因限售期问题不能及时交易过户,会担心以后出卖人违约的风险。于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商定以该涉案房屋设定抵押的形式,由买受人向银行贷款,买受人取得贷款之后将该贷款交付给出卖人。之后因一方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以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关系拒绝过户,从而诉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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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
《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了规定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外,不得认定为无效合同。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原则的重要精神,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避免阻碍合同交易的不利后果发生。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因素的考虑,一旦对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不会轻易判决合同无效。
二、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产生纠纷的原因
1. 动迁安置房因限售期的规定不能及时过户的风险
2. 动迁安置房在限售期内房价上涨的违约风险
因近年来购房人群的刚性或投资性需求,导致房价逐年攀升,房价的上涨势头,动迁安置房的出卖人对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失去心理平衡,进而以政策性规定不能过户交易而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
3.动迁安置房当事人就“买卖”与“借贷”争议发生纠纷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因限售期问题不能及时交易过户,会担心以后出卖人违约的风险。于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商定以该涉案房屋设定抵押的形式,由买受人向银行贷款,买受人取得贷款之后将该贷款交付给出卖人。之后因一方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以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关系拒绝过户,从而诉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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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安置房私下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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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置房能买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要知道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如果可以上市交易,那么这种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但是,有了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的农村安置房,还需要是同村的居民才可进行买卖。比如拆迁户安置房,因为政府补贴给拆迁户的,所以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才可以办理房产证,这种需要花费的时间比较长,规定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5年后才能过户。
2、农村安置房和商品房相比,价格会比较便宜些,不会存在相应的风险,办理过户需要的费用,农村安置房和商品房一样,不过要将国有地税补齐才可以。
3、农村安置房买卖办理贷款,除了拆迁户当事人,其他人不能办理。
4、如果一定要买卖安置房,那么要找信得过的人,在给他放款之后,在拿到了房产证后才能转交给你。农村安置房买卖注意事项
1、了解清楚安置房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有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要办理好手续,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农村安置房优势
1、农村安置房属于现房,在早期安置房政策地理位置上有很大的优越性;
2、农村安置房由政府统一建设,质量有保证;
3、农村安置房具有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率和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也更快。拆迁安置房如何过户依据相关法规及方针的规则拆迁安置房子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严重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缔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依照有关方面的规则,被安顿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子产权归于自己一切,但在获得一切权的5年以内不能上市买卖。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要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经过别的路径安顿或代为安顿人采购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通常的商品房比较没有什么差异,归于被安顿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能够自在上市买卖。拆迁安置房子的土地是划拨的,因而与采购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获得土地是经过出让方法)是有差异的。但拆迁安置房假如进行了产权挂号并获得房子一切权证,能够进行上市买卖,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子进行处置,相同也不能享用房子带来的利益,关于买房来说,也不能有用的防止一房两卖的项目。
拆迁安置诉讼有效期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赔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7月23日起施行。
如何理解安置房,安置房买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买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安置房一般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安置房是一种保障性和补偿性的住房。一般来说,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如果已经顺利取得了房产证,并且在房管局进行登记以后,就可以上市交易了。房屋的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房屋合法权利并且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还有处分的合法凭证状况。通常情况下,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其它形式的房产证不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取得房产证才可以进行交易。房产一般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最基本的。房产证说就是房子归你,土地证说的是这个土地归你。这两个证可以保障购房者的房屋使用权。还有一些小产权房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占用集体用地的,将农民的集体用地流转的,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都属于小产权房。
安置房买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买卖安置房要办理相关的手续。首先,应该先给安置房办理一下房产证,办理房产证以后才可以进行过户交易。办理房产证以后,也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这个流程根据下面来:要先签订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在合同里面应该要写清楚双方的约定情况,怎么付款,分几次付款,都是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般来说,签了买卖合同首付以后,再付三成的手续费就可以了。接着要去房地产的交易中心进行过户,过户当日应该付六成的资金,拿到房产证以后可以再加付资金。过户的手续一般不会太复杂,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相关的房产证都需要准备好。准备完毕后就可以进行过户了。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签字的,一方不去的话,要委托公证处作证。买卖安置房需要一些申办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开发商名下房产证原件,开发商法人的委托书。如果被拆迁人不小心死亡了的话,应该要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还有代理人的证明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非常重要的。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办理的手续是一样的,但是拆迁安置房一般不可以获得土地证。一般的拆迁安置房的划拨土地是由国家决定的,但是也要向国家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出售。安置房买卖需要办理的手续还要经过国家的认证,这样才不会损害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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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么
根据法规,拆迁安置房均有房产证书。购买或拆迁租赁的住宅,都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具体步骤为:准备身份证、户籍簿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完成房屋买卖过户后,携带契约到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无误后,领取房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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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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