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是否有权利罚款员工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不得擅自对其雇员实施罚款行为。对于个人财产实施经济惩戒权力的,实际上只有经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及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等官方实体才具有这样的资格,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律规章程序来进行实际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公司是否有权反对其他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有权拒绝被收购。
然而,若满足以下几项先决条件,则强制性收购将会启动:
首先,如股份公司因股份转让而引发控股权转换,这样的转变可能影响到该公司的日常运营及战略规划,这对于小股东来说将造成负面效应;
其次,那些占据着大量股份的大股东手中所掌握的,实际上具有掌控企业命运的价值。因此,这些股份的权益不仅仅应该归属于持股的大股东,更应当视为整个公司所有股东的共同财富。
《公司收购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任何情形之下,公司均不得私自对员工采取罚款措施。罚款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手段,仅能由依法获得明确授权与许可的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等官方机构行使。这些官方机构在执行罚款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及规定。因此,企业绝不可擅自对员工施加罚款,否则便会构成违法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