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时效是从发生之日开始算起吗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起点,应设定为事故伤害实际出现之日。若职工在事故中遭受了伤害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时效是多长时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受伤员工遭受工伤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对于受到工伤的职工自身及其亲属,以及工会组织而言,申请工伤认定则拥有一年的期限。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受到工伤影响的患者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利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确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提起工伤认定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条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起算点,应自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当员工遭受伤害或者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为职业病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伤情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文件。若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申报,则该员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均有权在接下来的一年之内直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确保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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