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耕地可以种植果树吗
一般来说,农村的耕地上是不能够进行果树栽培的。
其次,在我国,我们采取了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措施,以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及团体都不得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用于发展林果产业。
再者,假若有单位或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基本农田,并在其中栽种果树,从而破坏了其原本的种植环境,那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对其行为进行纠正或者治理,要求他们恢复原有的种植条件,同时还会对其处以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耕地可以算遗产吗?
1、在家庭成员离世之后,他们原有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然消失,无法继续行使对所承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且已从此前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成员的身份脱离出来。因此,即使在生前是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人,其在逝去之后,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亦无从谈起,相应地,土地征用补偿款自然也不可能再被视为逝者个人的遗产范畴。
2、在征地补偿款受益人方面,逝者的父母将其中一部分款项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了分配。这个举动应该被视作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的赠与行为,而非简单地分割金钱财物。因为土地征用补偿款并不等同于承包收益,因此它不具备遗嘱继承的可能性。即便是父母亲临去世之际,其身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业已终止,那么征地补偿费用同样也不能归入到他们的个人遗产当中。依据公共利益原则,国家有权对国有土地及所属房屋实施征收,
与此同时,也需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以保护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若涉及到私人住宅的征收项目,则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在将來仍能维持基本的居住条件。关于征收,其实质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求,运用政府权力取得集体或者个人财产所有权,并且为之提供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中国的农业耕地上,通常禁止进行果树栽培活动。自我国实施了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以来,已经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农田来发展林果产业。若有未经批准而擅自占用农田进行果树种植的行为,将会对原有的种植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也会面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包括要求恢复原状以及罚款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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