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即便完成了上述两步手续,当事人还需遵循仲裁前置原则,即必须首先通过仲裁途径来解决纠纷,若对仲裁裁决仍有异议,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双方均对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时,才能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是终局裁决吗
为确保劳动争议仲裁顺利地实现快捷高效的运作,我们确立了一种具有鲜明针对性且颇具创新意义的制度框架——“一裁终局”。此举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中得到妥善解决,无需进一步拖至诉讼阶段,从而显著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大幅度提升劳动争议仲裁的运行效率,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当工伤事故不幸发生时,劳动者无法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来争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此背景下,首要步骤应当是初次进行工伤认定以及随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流程。这两个环节堪称是劳动者取得工伤补偿的必经之路,缺失其中任何一环都将严重影响获赔权利的实现。工伤认定的主要任务在于明确事故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范围;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对劳动者因工伤所引发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只有顺利完成上述所有程序之后,劳动者才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享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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