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中原属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以下几项是重要参考依据:
首先,对于征收到的土地,补偿应该遵照其原始用途进行兑现;
其次,针对所有占用耕地的补偿经费中,既包含有土地补偿款、安置辅助款,还涵盖了地面附属物及地上植被的赔偿费用;
再者,本次征地补偿方案新增了对于宅基地的赔偿金额和社会安全保障的补偿比例;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住房保障措施方面,对于位于城市规划管辖范围之内的受征地村民,政府将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国有土地上的居住用房,如果未能实现供应,则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货币方式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黑龙江省土地确权后多余土地怎么办
关于农村土地的确权事务中多出的闲置土地应如何妥善处置,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如下:倘若某位村民家庭拥有两处或以上的宅基地,并且在接下来两年内并未对此类多余的住所进行任何形式的产权处分活动,那么村委会有权依据此项权益向当地乡(镇)级别的土地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要求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县级(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上述申请进行严谨的审查工作,待审核通过后,再由县级(市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的审批决定。一旦审批程序完成,这些被回收的土地将被统一调配和利用。
然而,对于那些由于继承关系而获得额外宅基地的村民,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按照拆旧建新的原则进行征收土地的补偿计算,其中包括土地本身价值、安置补助款项以及地面附着物与植被的赔偿金额。此外,还会考虑到新增宅基地的赔偿以及社会安全保障补偿的比例问题。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被征地的村民将会获得国有土地上的住房或者货币形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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