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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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征地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来制定,土地所有人对土地赔偿的标准没有异议,就可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对黑龙江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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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征地补偿费 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 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多长时间

拆迁具体多少时间没有规定,但是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房屋拆迁补偿流程是怎样的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

四、征地补偿费如何发放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五、征地补偿费的对象有哪些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黑龙江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计算,土地的补偿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时间发放,没有约定的在征地前下发。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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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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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
第二套房产税如何征收?
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
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
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缴费途径有哪些?
(一)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二)
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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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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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
第二套房产税如何征收?
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
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
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缴费途径有哪些?
(一)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二)
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三)第二个是银行。
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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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黑龙江人,最近看新闻说黑龙江又引进了不少的人才,关于户口肯定有政策,想咨询下黑龙江省人才户口
[律师回复] 一、 引进人才落户审批条件及所需相关材料
  
(一)大专以上统招应届毕业生如在哈市落户,首先持就业协议书到省人才中心签就业协议,并每年于7月20日至10月30日前,持以下材料到省人才中心办理落户和存档手续
  
1、一寸照片两张;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迁移证;
  
5、加盖黑龙江省人才中心公章的《就业协议书》;
  
6、携带学籍档案(如是邮寄到省人才中心请到308档案室查收);
  
7、在省人才中心的交费收据。
  
(二)往届统招大专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未婚人员办理落户手续需带如下材料:
  
1、本人档案、一寸照片两张;
  
2、报到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户口本原件或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
  
5、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原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等部门开具)、身份证复印件。
  
(三)具有学士学位人员办理落户需带如下材料:
  
1、本人档案、一寸照片两张;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或户口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
  
4、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原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等部门开具)、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报告(简介单位基本情况及本人在单位担当职位,加盖单位公章);
  
6、在省人才中心领取合同鉴证表,加盖受聘单位公章。注:如已婚,随迁家属需准备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用人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落户需带如下材料:
  
1、人事档案;
  
2、中级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开具用人报告(简介单位基本情况及本人在单位担当职位,加盖单位公章);
  
5、在省人才中心领取合同鉴证表,加盖受聘单位公章;
  
6、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原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等部门开具);
  
7、两张一寸照片。注:如已婚,随迁家属需准备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用人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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