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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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改造的拆建过程中,确定停产停业期限至关重要。通常,选择货币补偿的企业或个人,其停产停业期限为六个月。而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受影响者,停工停产时间则从实际搬迁开始,直至收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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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如何确定

在任何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改造的拆建过程之中,停产停业期限的确立无疑都是至关紧要的环节之一。依照惯例,对于那些选择接受货币补偿方式的企业或个人而言,停产停业的期限一般会被定为六个月;而对于那些选择产权调换模式的受影响者们,其停工停产的时间则应计算从他们实际发生搬迁行为的日期开始,直到关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书面通知到达为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厂停工停产一年多不宣布倒闭员工该如何做工厂停工停产一年多不宣布倒闭,员工可以投诉,具体如下:1、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局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解决;2、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解决;3、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或者参与破产分配。倒闭工厂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规定的清偿程序,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员工的安置费用,应该从破产工厂依法取得的费用中拨付,不得有少补偿或不补偿的情况。

二、停产停业补偿怎么计算

对于停止生产及业务运营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方式,主要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是通过评估被征收房产的整体价值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其次可以依照房产的总面积进行核算;

最后则依据经营收益、净利润等多种量化指标进行确定。市、县两级的人民政府诚邀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希望能够制定出周全的补贴与奖励政策,为我们的邻居们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激励。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进行城市规划以及基础设施重建工程的过程中,准确评估并确立停产停业的具体时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在这方面,我们制定了一套标准的政策,即对于选择以货币形式获得补偿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他们需要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长度为六个月;然而,如果受影响的居民选择以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他们的停工停产期将从实际的搬迁行动开始计算,直到他们收到有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正式书面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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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上诉期限,如何确定一审的上诉期限?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上诉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期限,依案件性质及其具体情况,分别是:

1)等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日起算。

2)、、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均为三日;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案情复杂、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尚不完全清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仍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仍为五日。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并未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统一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统一为五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逾上诉期限而未提起上诉,而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时,则
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行上诉。
二、不服一审的上诉期限是多久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
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即予裁定驳回申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或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什么叫限制生产,停产,停产,整治,停
[律师回复]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减少产量、降低生产负荷或者停产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措施。有权决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者也不能违法排污,如果违法排污,仍旧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 限制生产的适用范围: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此外,排污者若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也可以适用停产整治措施:一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是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不予实施停产整治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以及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当慎之又慎,所以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是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是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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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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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停行使》一文认为,如果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由担保债权人占有担保物,那么“担保财产被移转占有后债务人是无法再继续使用的,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需要该项财产,故无需停止担保权行使”。这一主张无视(或拒绝)了两种可能性的存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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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停行使》一文认为,债务人重新占有担保物会导致担保权丧失的担保权,其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继续变现担保物受偿。这自然保护了质权人尤其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但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留置物恰恰是破产企业继续经营的重要资产(如维修的飞机或长途货车),而债务人尚无力完全清偿担保债权或提供令担保债权人单方满意的担保。这同样意味着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可能因为过于绝对的预判与过度刚性的规则而丧失对重整成功而言颇具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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