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到期故意不续签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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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合同到期前,单位有权利决定是否续约。如不续签,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续订需基于平等自愿及协商一致,雇主和员工均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终止后此原则适用。
员工合同到期故意不续签是否合法

一、员工合同到期故意不续签是否合法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劳动合同行将届满之际,用人单位有权作出选择,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然而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基本原则,双方都享有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赔偿

当员工与其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时限届满后,若雇主选择不再续签该合同,则应对员工进行相应赔偿。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及赔偿的详细内容如下所述:雇主决定不再续签合同时,需要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原则如下:(1)按照员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长短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具体说来,对于每满一年的服务期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服务期超过了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话将会被视为一年计入其中;而对于服务期更短的情况,即不满六个月的,将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员工个人月薪较高,且高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员工可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给予这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此时,即便员工已经达到了12年的服务期限,仍可以继续得到经济补偿金。此外,(3)此处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的最后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即按员工所得工资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的收入。如任一时段内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此标准计算。

最后,对那些工作不满12个月的员工,应以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用人单位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续订的权益。若选择不再续签,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续订劳动关系的行为应遵循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即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享有是否续签的决策权,而这一原则同样延展至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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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指前面的一二三
四)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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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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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指前面的一二三
四)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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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定员工薪资待遇,确认员工报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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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员工入职后
1、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试用工协议和保密协议等,公司更新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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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人带新员工到部门后,介绍部门人员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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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往指定地方进行装机;
4、进行实习培训锻炼;
(四)跟进与评估
1、派遣部联系人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跟进,通过和项目经理沟通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通过和员工面谈主要了解新员工对工作、项目等各方面的看法;
2、派遣部联系人每月对员工试用期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表,评估结果交由派遣部长;
(五)新员工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优秀,自己(或其联系人代为)提出转正申请。提出转正前,转正试用期最少不得少于一个月;
2、部门同意转正的,员工填写“提前转正申请表”,派遣部和人力资源部重新核定转正后薪资,报总经理审批。部门不同意转正的,延长使用期或辞退;
3、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考核转正结果,同时下发转正通知邮件至派遣部长,由部长通知员工正式转正。
附件:
1、员工试用期评估表
2、员工转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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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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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挂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转移,需填写《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表》并加盖转出转入机构公章。
(二)办理程序购买并按要求填写好贴有照片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变化表》(转移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表》),加盖挂编机构(后转出转入机构)公章,连同应提供的上述其它资料,并交经管员审查和核算。按经管员核算数额预交养老保险费,并到银行进帐,将进帐回单叫经管员办理投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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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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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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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服刑人员复婚要什么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服刑人员离婚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二是服刑人员主动提出离婚,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不能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在实务操作中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很大区别。
一、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
首先,要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特殊情况由原告的住所地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这里也要注意双方都被关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被关押一年以上的服刑机构所在地管辖,但是目前有一定争议。
其次,原告要向证明被告现在被关押,证明文件一般就是刑事判决书,现在的刑事判决书一般都能够在网上查询得到,如果查不到就需要跟被告的家属进行沟通,再不济只能求助于被告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
最后,开庭的地点一般就在等服刑机构。
二、服刑人员提出离婚
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离婚,具体如何办理委托要跟服刑机构的警察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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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复婚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服刑人员复婚要什么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服刑人员离婚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二是服刑人员主动提出离婚,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不能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在实务操作中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很大区别。
一、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
首先,要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特殊情况由原告的住所地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这里也要注意双方都被关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被关押一年以上的服刑机构所在地管辖,但是目前有一定争议。
其次,原告要向证明被告现在被关押,证明文件一般就是刑事判决书,现在的刑事判决书一般都能够在网上查询得到,如果查不到就需要跟被告的家属进行沟通,再不济只能求助于被告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
最后,开庭的地点一般就在等服刑机构。
二、服刑人员提出离婚
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离婚,具体如何办理委托要跟服刑机构的警察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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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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