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劳动合同行将届满之际,用人单位有权作出选择,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然而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双方都享有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赔偿吗
当员工与其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时限届满后,若雇主选择不再续签该合同,则应对员工进行相应赔偿。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及赔偿的详细内容如下所述:雇主决定不再续签合同时,需要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原则如下:(1)按照员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长短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具体说来,对于每满一年的服务期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服务期超过了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话将会被视为一年计入其中;而对于服务期更短的情况,即不满六个月的,将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员工个人月薪较高,且高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员工可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给予这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此时,即便员工已经达到了12年的服务期限,仍可以继续得到经济补偿金。此外,(3)此处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的最后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即按员工所得工资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的收入。如任一时段内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此标准计算。
最后,对那些工作不满12个月的员工,应以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用人单位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续订的权益。若选择不再续签,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续订劳动关系的行为应遵循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即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享有是否续签的决策权,而这一原则同样延展至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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