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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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明确,住宅区拆房补偿款属于房产所有权人,由政府在公共利益需求下征收房产时提供公平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主,遵循公平原则,需经过严格程序。实践中,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在拆迁中可能因协议或司法强制失去,需依法补偿和程序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一、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住宅区的拆房补偿款应归属房产所有权人。

具体而言,当政府出于“公共利益”之需,国家有权向拥有国有土地的单位及个人征收其住房时,应对被征收房产的所有权人(即我们常说的被征收人)提供公平合理的赔偿金

以确保被征收人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能得到合理和公正的经济补偿。

2、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

该法规明确了房屋征收并非针对私有财产进行的买卖行为,而是一种“公共利益”为主导,以公平为原则的强制执行性质的行政行为

同时也强调了只有当公共利益需求达到特定程度并为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权益人提供适当补偿后,国家才有权利依法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设定的征收程序相当严谨繁琐,包括报批前公告、实地调查、听证程序、报批手续以及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各个环节。

3、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房屋征收可能导致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有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面临终结。

另外,若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并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同样也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拆除与重建工程的承担方需依据相关规范准则,向被拆迁区域内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屋补偿款(又可称为“房屋重置费”),这主要是为了补偿因拆迁造成的被拆迁房产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其计算方式主要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档次,并以每平米的价格进行精确计量;

第二种则是周转补偿费,它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区域内居住者因为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带来的麻烦,其计算方式主要以临时居住条件作为衡量标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内居住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一种属于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目的在于激发被拆迁房屋的居住者配合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偏远地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这些奖励性的补偿款项的具体标准通常由当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基于该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明确确定。

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数值,可以通过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位、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值这两部分构成的计算公式来得出:即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位×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住宅区拆除建筑物后获得的补偿金,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物业的合法所有者,即房产所有权人。在此情况下,政府仅在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需要之下,才会对相关房产实施征收措施,并且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法律条文为依据,确保提供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在这样的征收过程中,我们始终应当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为主导,遵循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在面临拆迁时,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协议失效或者受到司法强制执行,此时就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给予他们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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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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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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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孙某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孙某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秦某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秦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秦某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完成了其约定义务,孙某理应交付秦某合同对价: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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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补偿款实际上是孙某合同义务的对价孙某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孙某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秦某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孙某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秦某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秦某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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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立有遗嘱的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由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要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房主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的A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
公证部门工作人员依据调查、笔录、材料等确认该房产其他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由A继承房产等属实后依法出具继承房产公证书,同意A到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把房屋所有权转移到A名下;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材料真伪,确认无误后受理房产继承变更,7个工作日后审批出证,下发以A为房产所有权人的新的房权证;
买方和新房主一起一起到房管部门按买卖的程序办理过户交易,核准后缴纳相关税费,进入审批程序,7个工作日后审批出证,下发以买方为所有权人的新的房权证。
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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