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是多少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准时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并申报所应缴纳的缴费基数,而该公司每位员工的工资总额便成为了确定企业缴费基数的首要参考因素。
同时,依据法定政策,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其实际负担金额将被计算成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然而,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较低,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需按照规定的60%比例进行足额征收;反之,如基数超过了300%,同样亦须按照300%的比例予以征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已经加入了工伤保险计划的用人单位职员而言,在遭遇工伤事故之后,必须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严格认定或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以下四个项目才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补偿:首先是工伤医疗费,这部分费用主要包括治疗工伤以及职业病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费用;其次是辅助器具配置费;第三项则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后一项为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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