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居间人承担居间报酬,居间人有权从代为保管的定金中优先扣除居间报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居间合同买方违约中介费从定金扣除正确吗
若居间合同的买方可归咎于自身原因而导致违约事项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其承担的中介费用便可从定金款项中予以扣除。
然而,如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达成了这样的约定,则依据法律法规,无法对其进行违反,这同样适用于中介方由于未尽其职责或未能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顺利实现的情形。
在这类状况下,交付定金的一方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款项;
与此同时,收取定金的一方也必须按照约定,以双倍的金额向对方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不可以违约的,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涉及房产交易合同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倘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违反了既定协议,则应向居间人交付由其保管的定金费用,其中涵盖了由违约所带来的全部补偿。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指引,当事人双方是被允许以共识为基础来确定在一旦一方违约时,应对另一方支付具体金额的违约金,或者是制定从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中计算赔偿额的详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