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补偿款分多少期发放给村民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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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征地补偿款应全额支付给村民,不得分批发放。补偿及安置方案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支付,未落实补偿安置不得强制使用土地。若无法提供等价土地供农民承包,集体经济组织需至少发放70%补偿款给农民。农民若不接受统一安置,安置费应全额发放。征地补偿款须按时全额支付,严禁违规行为,违者将依法处理。
政府征地补偿款分多少期发放给村民

一、政府征地补偿款分多少期发放给村民

依法订定并执行的征召、征收农民集体所有之土地区划时,须严格适应现有的法规要求给予充分的补偿与安置措施。

因此,任何有关征地赔偿及安置费用款项的支付需在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获得批准后的三个月之内,以全额付款的方式完成,决不可进行分批支付。若相关土地上的赔偿安置工作未得到充分落实,不得擅自强制使用该等集体土地。对于那些无法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提供调整其他质量与数量相等的土地,供其继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分派至少70%的土地补偿款至这些农民手中。

然而,如果被征地的农民本人并不希望接受统一安置,那么该部分安置依筹费则必须全部下发给被安置者。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各种征地补偿安置款项,必须严格根据时间节点,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出现克扣、侵占、截留以及挪作他用等行为。对于任何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支付,或者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情形,有关机构都会依法进行严厉处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二、政府征地补偿标准

通常而言,农民在土地遭受征收时所获得的赔偿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构成:

第一,补偿金额;

第二,土地补偿款;

第三,就业保障;

第四,生活保障;

第五,社会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及时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补助费用,同时还需对农村村民的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进行合理的补偿。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款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同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应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赔偿款项应当全部支付给土地的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村民们,而非选择分期支付。具体而言,当征收与安置的计划获得审批之后,政府有责任在3个月之内完成支付工作;如果未能妥善地执行补偿和安置,政府则不能强行占有该土地。如果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比如无法提供同等价值的土地来让农民继续承包,那么村民们可以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至少发放总金额的70%作为补偿。对于那些表示不同意统一安置的农民群体,他们所获得的安置费用必须是全数付款。此外,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所有的征收补偿金都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全额支付,任何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对于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行为,政府必将采取合法手段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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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同意,乡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
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指导意见》明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时,综合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现行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为了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指导意见》明确,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安置途径大大拓展。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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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用村民土地建学校都有哪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政府征用村民土地建学校都有哪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展开全部  
1、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至于村集体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对于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归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享有。即属于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享有。  
3、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由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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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由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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