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渡费和安置费是同一概念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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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之间关于拆迁权益与义务的法律协议,受《民法典》约束。协议需体现平等、互换原则,确保公正且无欺诈,以国家拆迁法规为准,如社会组织需具备法人资格,签署人需授权,委托代理需合法手续。超出法规或欺诈行为导致的协议无效。
拆迁过渡费和安置费是同一概念吗

一、拆迁过渡费和安置费是同一概念吗

公平而光明正大的《拆迁补偿协议》与《拆迁安置协议》在本质上实属同质,它们均是由作为拆迁方的主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了明确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制定出的协议。

这种协议就是属于《民法典》所规范的范畴。

具体来说,它切实反映了房屋拆迁当事各方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可以视之为一份详细约定了拆迁主体间约定的合法协议。

这一协议书通常由房屋拆迁的双方法律主体共同签署,若是只有单一方式参与合作,那么协议就无法得到有效地确认。

在此过程中,所有的房屋拆迁法当事人都应保持其法律地位的平等。

无论是他们的经济实力还是政治地位如何,都不能让其中的任何一端强行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对方;

其次,还需要体现出房屋拆迁权利与义务的互换性原则,也就是说,当一方在对方身上获取某种权益时,他们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倘若在协议中显露出明显的不公以及某些欺诈的手段,则这些协议可以视为可撤销

最后,协议必须是在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合法活动。

比如,当事人的资格认定,若是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双方,那么它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签署相关协议;

签署协议的负责人应该有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确认书;

如果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来签署协议,那必须出示合法的操作程序;

被拆迁人在签署房屋拆迁协议时,应该提供房产证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凡是超越法规规定,或者采用欺诈手法所签定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协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

为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我方拟定了以下三种可供选择的安置方案:

1.对于选择采用货币化安置的客户来说,我们将一次性给予每人8000元的奖励;

2.而如果您选择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签订安置协议并交付旧房者,我们将向每位客户额外贴补3000元/人作为奖励;若能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并执行上述协议,我们会给您多发放1000元/人以示嘉许;

然而,若是延期至超过20个工作日才进行相关操作,则不会获得任何形式的奖励;

3.如果您决定选择现(建)房这一安置方式且需要临时居住等待新房交付,那么每个人都可以领取到每月200元的过度费用作为补贴。但请注意在接到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后,未在此期限内入住者将会暂停发放过渡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

(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五)搬迁期限;

(六)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公平而光明正大的《拆迁补偿协议》与《拆迁安置协议》在本质上实属同质,它们均是由作为拆迁方的主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了明确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制定出的协议。

这种协议就是属于《民法典》所规范的范畴。

具体来说,它切实反映了房屋拆迁当事各方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可以视之为一份详细约定了拆迁主体间约定的合法协议。

这一协议书通常由房屋拆迁的双方法律主体共同签署,若是只有单一方式参与合作,那么协议就无法得到有效地确认。

在此过程中,所有的房屋拆迁法律当事人都应保持其法律地位的平等。

无论是他们的经济实力还是政治地位如何,都不能让其中的任何一端强行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对方;

其次,还需要体现出房屋拆迁权利与义务的互换性原则,也就是说,当一方在对方身上获取某种权益时,他们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倘若在协议中显露出明显的不公以及某些欺诈的手段,则这些协议可以视为可撤销。

最后,协议必须是在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合法活动。

比如,当事人的资格认定,若是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双方,那么它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签署相关协议;

签署协议的负责人应该有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确认书;

如果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来签署协议,那必须出示合法的操作程序;

被拆迁人在签署房屋拆迁协议时,应该提供房产证、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凡是超越法规规定,或者采用欺诈手法所签定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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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家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拆迁过渡安置费,拆迁过渡安置费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拆迁过渡安置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支付规定标准的拆迁过渡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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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2、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3、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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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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