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如何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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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财产权益,允许民众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但不包含所有权。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建造和设施使用权,获取、行使和转让需遵守土地管理法。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消失时,使用权终止,村民会获重新分配。已登记的使用权变动需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如何继承

一、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如何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即民众在所属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并享受居住使用权的一项财产权益,但并不包括其所有权。

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法院所有的土地搭建住宅及附带设施。

宅基地的获得、行使和转让均应遵循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有关国定。

如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宅基地消亡,使用权也会随之消失。

在此情况下,相应的村民将会得到新的宅基地分配。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若发生转让或消亡,都需要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给子女吗

昔日之法律明文规定,继承人仅得依法享有所属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之所有权,然而,则未经许可,对于宅基地此属谓之为村集体所共有且不得为私人所有者,却不得有所继承;现行之法律则宣告:作为一种特殊权益,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实际上是可以依法进行继承的。不仅如此,即便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子女,同样可以依法享有其父母所拥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然而,需强调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能够单独作为遗产加以继承,惟有在同时间顺序下,因继承农村房屋而使得所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得以合法的确立,这便符合了“地房一体”的基本司法准则。尽管宅基地上所建之房屋得以合法继承,但这仅仅是专门针对依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宅基地上房屋所作的流转确认,并未授权非亲属关系的个人可通过遗嘱或其他途径合法获取宅基地上的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即民众在所属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并享受居住使用权的一项财产权益,但并不包括其所有权。

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法院所有的土地搭建住宅及附带设施。

宅基地的获得、行使和转让均应遵循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有关国定。

如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宅基地消亡,使用权也会随之消失。

在此情况下,相应的村民将会得到新的宅基地分配。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若发生转让或消亡,都需要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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