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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是劳务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问题。
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可以协商一致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务合同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约定劳务合同性质的行为并不被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该类合约应被定义为一般的劳作雇佣关系,因此并不享有医疗保障金、福利待遇等相关社保及福利权利。
然而,若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则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涉及到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建立却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应该在用工之后的第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确实是劳务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问题。
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可以协商一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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