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金额与招投标不符应如何处理
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若招标机构及中标的供应商未能依照招标文件及中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来签署合同,或者在招、中标过程中订立了偏离合同关键实质条款的协议,将被勒令予以纠正;
并可能面临中标项目金额作价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之间的罚款惩罚。
除此之外,当双方出现法律争议或经济纷争时,法院所采纳的法定责任依据通常为合同造价,并非仅仅是中标通知书所显示的那份价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合同金额与收据金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若在合同中所载明的数额同收据显示有所出入,则应以实际发生之金额为准。通常而言,收据乃当事人对所收取货物或款项的真实记录,若有签收人员的亲笔签名作为佐证,便应以收据为准绳进行判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当合同各方就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或报酬领取方式、履约地点等关键内容未做明确约定又无法达成补充合意时,可参照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或从商业惯例中寻求指导。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政府招标机构与获得中标资格的供应商需坚定遵守招标文件以及他们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条款,任何背离主要实质性部分内容的行为都将被依法禁止,并有可能承担中标项目总额5%-10%数额的罚款处罚。在发生法律争议之际,法院通常会根据各方签订的合约造价,而非仅仅依据当时中标通知单的原始价格作为判定法律责任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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