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交易流程中,客户支付的定金通常是不予退还的。
然而,根据以下几种特定情况,客户有权利申请退回所付定金:
1.如开发商在与客户所签订的购买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该已被客户选购的房屋进行了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没有办法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正式的购房签约手续,那么,开发商应当以两倍的金额赔还客户所支付的定金。
2.倘若开发商在出售房子时未能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商品房销售证件,或者因开发商个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双方无法成功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亦或是因此造成该合同失效的情况出现,开发商不仅要无条件地归还给客户所有业已支付的定金,同时还要承担赔偿客户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3.如果仅仅因为正式的购房合同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但并不影响购买意向书中的内容逻辑性,而是导致原本签约计划失败的话,那么双方并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
在此种情境之下,开发商必须毫不保留地退还客户支付的全部定金。
4.如果购买意向书对涉及商品价格、住宅面积以及户型等主要的条款并未能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相关表述含糊不清,而双方又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以至于最终导致正式购房合同无法顺利签订的情况发生,那么,开发商也应该无条件地将全额的定金退还给客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开发商已经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然而客户却坚决不肯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客户便不再享有请求退还定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认购书定金附加条款有效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购房合同确实存在增补协议的可能。
然而,是否具备效力则需经过多重考量。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表达的意思必需真实且无误。除此之外,购房合同中的增补协议还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离。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购房合同中的增补协议才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在常规的交易行为中,定金通常不予返还;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除外:如房产开发商违反规定(例如未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合同效力已被终止等),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如果由于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而非实际影响购房意愿的情况发生时,开发商有义务归还所收的定金;最后,倘若购房者在房产开发商已经满足销售预售条件的前提下仍拒绝签订购房合同,那么该购房者就无法再寻求定金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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