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那些未被依法赋予所有权的无处分权人若是将不动产或动产转手给了受让人,那么原本的所有权人享有收回财产权的权利;除非有特殊法规另行规定,符合如下情形的交易,受让者可以合法拥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在受让这一财产时,受让人为善意状态;
(2)转让过程中的价格设定合理;
(3)已交付并实际得到该财产的受让人。而对于这些依上述规定获取了不动产及动产所有权的买家而言,原本的所有权人则有权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至于那些完成了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行为的当事人,他们同样享有上述规定的权益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其实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类型的财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地役权可以否设置为永久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应当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明确的约定,然而不得超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所剩余的有效期间。
地役权乃是依照合约条款规定,开发使用他人的不动产资源,从而提升自身不动产效益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他人的不动产被视为提供服务的场地(即供役地),而自身的不动产则作为需求服务的场所(即需役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