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特定情形中,公司债权人有权向其股东追索并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当股东出现未充分、全额履行其出资责任的情况时,若公司无法偿还所欠债务,债权人便有权利要求该股东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承诺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然而公司却已经陷入了无法清偿债务的困境之中,在此种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将被视为提前到期。
此外,倘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那么他们也应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若未充分出资,且公司无法偿债时,债权人可向其追责并要求连带责任。尤其当股东出资承诺未到期而公司已陷债务危机,其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公司债权人进行破产债权,应向谁申报
首先,向您明确,债权人需在人民法院公布的明确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负责处理公司申请破产事宜的管理层申报其持有或主张的所有债权项目。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在已经被人民法院确立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如果债权人未能履行自身义务进行债权申报,那么在整个企业资财的最后分配阶段之前,他们仍有补充申报的权利;
然而,在此前已经进行过的资产分配过程中,不会再针对这些债权人给予额外的补充分配。
另外,为了审查以及确认补充申报的各项债权,补充申报人将承担这方面的相关费用。
若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债权申报,将无法在接下来的程序中正常行驶其应有的权益。
再度,关于公司破产后的管理人,他们是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指派任命的。
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可能会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组成的清算团队或者经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来担任。
考虑到债务人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人民法院有时候会在征询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之后,指定那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且拥有从业资质的人为公司的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怎么办
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未能履行投资承诺或者非法行使其有限责任并以此来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法庭提起诉讼,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在此之前,必须明确提出诉讼的具体原因。如果因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或者根本就没有履行他们的投资承诺,那么这些股东应当在没有实际投资到公司的金额及其产生的利息的范围内,对于公司无法偿还的那部分债务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若果是由于股东过度使用权力、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因此损害了债权人的优势,法院有可能命令这些股东对公司负责的所有债务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被起诉的股东,需要努力搜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且符合规定的,并不存在上述任何违法行为。同时,他们还应该认真研究对方提交的起诉书以及相关证据,并据此制定出一个合理有效的应诉策略。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最大化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若未充分出资,且公司无法偿债时,债权人可向其追责并要求连带责任。尤其当股东出资承诺未到期而公司已陷债务危机,其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