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权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1.填写完整并签名署真实姓名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出示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及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3.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正本和副本,并在提交之前进行核对认证。
4.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由相关政府机关确认的目标办公楼符合规划要求的法律文书,原件或者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5.能够证明房屋已经完工的法律凭证,包括由质量检测机构签发的该项目工程具备交付条件文件,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是当地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确认书,对于由个人自主建设的房屋,则需要提供建设方颁发的竣工证明文件。
6.由相关测量机构制作并加盖印章的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者经过核实确认的复印件。如果是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况,还必须附上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并加盖公章的房屋所在地证明文件,原件或者经过核实确认的复印件。
8.对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特定性质的房屋,需要提供国家发展委员会或者军队批准的立项计划以及省级、市级或军队房改办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经过核实确认的原件。
9.在合资修建(联合建立)建筑工程中,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资(联合创立)协议书和双方各自的产权分配清单,原件。
10.当建设单位申请涉及多个业主共同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还需要提交规划部门确认各业主公有房产权益的证明文件或者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规划部门确认各业主公有房产权益的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或者经过核实确认的复印件,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通过书面协议达成共识的文件则应提供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动产权证能加名字吗
1.对于不动产而言,增加姓名的操作可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在完成姓名添加之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将作为彼此平等的共有方,依据人数进行分割,每人均等享有对该处房产的所有权;
而另一种则是按照份额进行共有,即在添加完姓名之后,房产证上的各人所拥有的房地产份额具体为多少。
换言之,即是指他们各自在该处房产中所占比例为多少。
2.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通常要求当事人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共同部分财产协议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各项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以期能够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最终实现获取双方均名列其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三、不动产权证单独所有法院怎么判
在司法判案进程中,假如不动产权证书以“单独享有”来进行登记所蕴含的意义,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不动产权的获取途径以及整个过程,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威胁手段或者其他违法情况。倘若不动产权的获得是合法的,并且没有任何反面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共有关系,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已经登记的“单独享有”这一状态。然而,如果存在诸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即使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了单独享有,另一方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该不动产具有贡献或者存在共同购买的意愿,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将其判定为共同财产并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总而言之,法院在做出裁决时,绝不仅仅只是根据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来作出判断,而是会全方位地审查相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法律事实。
办理不动产权证需准备: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完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房屋所在地证明、特定性质房屋相关批准文件、合资建房协议书和产权分配清单、多业主房屋权益证明或协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