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当事人双方,首先可尝试以私人对话的方式进行自行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和解,则可依据相关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
倘若当事人并未签署形式的仲裁协议,亦有权利寻求人民法院的诉讼介入;
对于已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若一方当事人对此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小产权房纠纷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关于小产权房争议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发生在本地乡村地理范畴之内的村庄集体经济组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行为,我们应该持肯定态度,即对此类交易给予合法效力的认定;
其次,如果该村庄的村民将住房出售给了村外其他人士,并且已经获得了相关组织或机构批准的话,那么也将被视作为有效的交易行为;
最后,如果该村庄的村民将住房出售给了村外其他人士,但并未得到任何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批准,此时则需要对这样的交易进行无效率的判定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小产权房纠纷中不当得利的情况如何处理
关于在小产权房纠纷中涉及不当得利问题的处理方式,首要任务便是明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这些要素包括,第一,一方必须从某项行为或事件中获取到了利益;其次,另一方则因该行为或事件遭致了财产损失;此外,还需确认的是,获得的利益并没有任何合法的根据;最后,要求这一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针对小产权房纠纷中所出现的不当得利问题,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准确地界定与房屋有关的各种利益。若有一方在进行小产权房交易后,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合理的范畴,而另一方却因此承受了损失,并且这种获利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受损的一方便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然而,由于小产权房交易本身就具有违法性质,其权利归属以及利益分配情况相当复杂。在处理这类事例时,法院往往需要全面权衡各方面的过错程度、实际投入、当前房屋状况等诸多因素,以确定返还的具体范围及金额。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妥善保管并收集所有相关的证据,例如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及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双方可先尝试私下和解。若协商无果,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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