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产没有分割怎么办手续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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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财产还没分配?先友好协商,签协议!达不成?法院来,依法分!法院会考虑房产历史、投入和婚姻时间,公平裁决!
离婚了房产没有分割怎么办手续怎么处理

一、离婚了房产没有分割怎么办手续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之后,若所拥有的财产尚未进行合理分配,那么彼此可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协议之后再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然而,若协商无果,则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财产进行公正的分割。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全面评估房产的购置历史、双方在其中的投入及婚姻持续期间等多方面因素,并据此作出最终裁决。

财产分割环节,法院通常会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了房产怎么办

若房产属夫妻共有的共有财产性质,那么这处房产理应遵循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配;

反之,倘若其属于单方面的个人财产的话,便无需对此进行分割。

以下为离婚时房产分配的具体规则:

首先,对于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仅登记在某一方名下并已全部付清房款的情况而言,这样的房产可归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次,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购房首付款,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共同偿还的部分以及相匹配的增值部分均算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此外,若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作为婚姻用房,即便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最后,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情况,此种出资可视作赠予自己孩子的礼物,然而如父母在事后明确告知赠与给两个孩子共同享有者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了房产怎么分

离婚过程中,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一般会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依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来处理相关事宜;倘若并无此类约定,则需根据房产的购置时间以及资金来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对于婚后所购得的房产,不论是登记于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名下,通常都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分割权;至于婚前由某一方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尽管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另一方仍有权利要求予以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分割方案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夫妻双方的过失程度、房产的市场价值等等。若您需要更为详尽的法律咨询服务,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夫妻离婚之后,若所拥有的财产尚未进行合理分配,那么彼此可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协议之后再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然而,若协商无果,则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财产进行公正的分割。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全面评估房产的购置历史、双方在其中的投入及婚姻持续期间等多方面因素,并据此作出最终裁决。在财产分割环节,法院通常会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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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要办离婚,所以我想帮他咨询一下,夫妻财产分割法以及分割所需要的手续,希望懂得这方面的朋友可以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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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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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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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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