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遗赠吗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实施遗赠行为?
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赠予,然而其仍然受到诸多条件的约束。在同一个经济实体中的成员之间,他们的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基础上得以流转,然而一旦转让完成,原拥有者将失去获得新宅基地的资格,而接受者亦必须严格遵守申请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因此,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确存在可能性被赠与他人,只不过,接受者同样需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例如缺乏住房或是使用面积尚未达标等等,而且该接受者不得是来自城镇地区的居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即民众在所属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并享受居住使用权的一项财产权益,但并不包括其所有权。
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法院所有的土地搭建住宅及附带设施。
宅基地的获得、行使和转让均应遵循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有关国定。
如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宅基地消亡,使用权也会随之消失。
在此情况下,相应的村民将会得到新的宅基地分配。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若发生转让或消亡,都需要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宅基地使用权到期不交房怎么办
首先,我们需要澄清一个关键点,即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并不存在所谓的“到期”之说。如果您所提及的问题确实涉及到宅基地之上房屋建设的某些约定事项,假如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未能完成交房,那么这个情况可能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首先审阅和研究你们双方签署的购房或建筑合同,以便准确了解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以及可能出现违反合同时的对应处理方式及其经济补偿措施。您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寻求解决之道,请求对方尽早兑现交房承诺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倘若经过反复沟通仍未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那么您可以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文本、支付款项的相关收据、曾经进行过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详细记录等等,然后前往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假如经过上述努力之后,调解也未能成为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那么您享有权利将争议提交给具备管辖资格的人民法院,采取法律手段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赠予,但受诸多限制。同经济组织成员间可流转,但转让后原拥有者失去新宅基地资格,接受者需遵守宅基地规定。赠予可能性存在,但需符合申请条件,如住房缺乏或面积未达标,且不得为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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