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上的计件工资制,其所涉及的劳务关系究竟属于承揽还是雇佣呢?
计件工资的性质可能属于雇佣亦或是承揽。众所周知,雇佣主要以直接为他人提供劳动服务作为其唯一目的,而承揽则是指按照约定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作为最终目标;在这之中,提供劳务仅仅是达成工作成果的一种必要手段。当涉及到在执行雇佣合同时所产生的各类风险时,这些风险应当由接受劳动服务的雇主毫无疑问地予以承担,也就是说在雇佣双方的关系中,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然而,在执行承揽合同时所产生的风险,则需要由实际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方来全部承担,这表明在承揽双方的关系中,并未出现支配和服从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工地不赔偿具体如何办?
1、当农民工在建筑工地遭受意外伤害且施工方不予理赔,劳动者可首先尝试通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倘若经过相关机构的鉴定确定为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却未能尽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义务,此时,劳动者还可以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2、法律依据主要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若劳动者遭遇工伤或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判定为职业病,则用人单位须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于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遇到特殊情况下,如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时提交申请,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以予以适当延展。
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前述步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评估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仍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三、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骨折怎样赔偿
当务之急是需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关系,如果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方面就比较清晰易懂;然而,若并没有这样的书面文件,就要寻找其他可靠的佐证来确认他们间的确切联系。在确定了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之后,下一步就是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项工作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受伤的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一年之内自行提出申请。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接下来就需要对伤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他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以及可能的伤残级别。在这个过程中,赔偿项目将涵盖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因治疗而暂停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等等。如果伤势严重,还会涉及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额外补偿。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伤残等级、个人工资水平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应当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农民工工地计件工资制下的劳务关系,属于雇佣还是承揽?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动服务为目的,风险由雇主承担,存在支配服从关系。而承揽关系中,完成工作成果为目标,风险由承揽方承担,双方不存在支配服从关系。因此,农民工与工地之间的劳务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