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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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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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判定劳动关系倘若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便可确定劳动者与雇佣机构存在着实质性的劳动关系:首先,劳动者及其雇佣机构均应满足建立实质性劳动关系所必备的各项条件;其次,劳动者在尊重并遵守雇佣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从事由雇佣机构安排且具有薪资回报的相关工作;再次,劳动者为雇佣机构提供了劳动服务,且这些劳动元素构成了雇佣机构核心业务的重要组件。
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一、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存在如下情形,可明确认定雇员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劳动雇佣关系

首先,雇员与就业发生地的公司两者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满足建立劳动雇佣关系所需的主体条件;

其次,雇员遵守企业行为规范,根据企业指令从事有偿性劳务活动;

最后,雇员为企业创造实际效益的同时,其所提供的服务亦构成企业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以下方面的证据具备重要参考价值:其一,企业定期给予雇员工资的凭据(如工资单);其二,企业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记录;其三,能够从企业印制的工作证或其他形式文件中证明雇员作为其中一员的证据;其四,涉及工作出勤的各类记录数据;其五,其他同行业从业者对雇员在该企业从事劳动工作的不可撤销的声明。若最终经证实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确属事实,雇员有权要求企业自最初雇佣之日起至一年期限结束之日止,向其支付双倍薪酬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自招募和雇佣员工的第一天开始算起,若长时间内未能与之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便应该为该员工每个月份支付两倍于原本应得薪资数额的薪水。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从招募和雇佣员工日起超过一个月而又未满一年,依然无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雇员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申请由用人单位支付他们因未签劳动合同所带来的全部补偿,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障保险,未兑现的加班薪酬等所有相关款项。同样地,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保险,未能履行按时支付加班薪酬等基本职责,雇员也可以将这些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一旦经过调查核实,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并且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的严厉惩罚。

倘若由于用人单位刻意拖延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了雇员的工资损失、工伤事故、医疗待遇损失等人身利益受损,除了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外,用人单位还需要额外支付员工25%的赔偿款作为补充。此外,劳动行政部门还会依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接受行政处罚等多种形式的惩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未签劳动合同被开除有什么补偿

在未签署雇佣合同的情况下遭到解职,劳动者有望获取的补偿项目包括:首要的,用人单位从正式录用劳动者之日起,若其未能在一年内与该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其需要按期支付给每个劳动者两倍的应得薪资。次要的,如解职行为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以两倍的总金额作出赔偿。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长来确定,每满一年就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一年来计算。反之,如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未达六个月,则只需将其视为半岁,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在此处需注意的是,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雇员遵守企业规范,从事有偿性劳务并创造实际效益,且企业给予工资、购买社保等,可认定存在雇佣关系。证据包括工资单、社保记录、工作证、出勤记录等。若证实未签署合同,雇员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双倍薪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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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以参考该通知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的证据,或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总之,劳动者申请仲裁前尽可能搜集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从而避免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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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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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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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未鉴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1)工伤鉴定是需要证据支持的,而证据是由具体的行为和过程构成的,合情合理的“证据链”才是工伤鉴定的基础。从理论上讲,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劳动关系而言,可以理解成共同实现目的的行为和过程。既然涉及到过程和行为,那么对工伤鉴定来说,就必须搞清楚每一起工伤鉴定申请,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和参加具体过程的详细情况,才能对工伤鉴定作出是或非的判断。而工伤未鉴定便解除劳动关系则是不合理的行为。
(2)一般在双方对工伤事实没有疑异的情况下,应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待工伤伤残等级明确后,如为7-10级工伤人员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工伤待遇。
二、工伤鉴定与劳动关系的情况
1、情况一:若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产生的,且第三人侵权行为成立并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应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医药费用。如第三人无力支付、未全额支付或按责任比例由员工承担部分(应提供法律文书),由社保机构承担或者补足差额。在2011年7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甲的医药费如第三人不明确或者不支付,应由社保机构先行支付,之后由社保机构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情况二:劳动合同顺延后工伤鉴定结论确认员工的伤情不够工伤伤残等级,员工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这种情况下如公司愿意承担责任,同样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法对工伤鉴定与劳动关系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该条款中的“被确认”既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已下达工伤鉴定结论,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工伤鉴定过程中。工伤未鉴定可否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规定上,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私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若确认工伤鉴定不能及时下达,可以顺延到工伤鉴定确定之日终止。工伤的鉴定结果对劳动关系的双方的影响都是很大的,有利于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肇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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