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满足的必备条件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满足如下几项基本条件:
首先,房地产开发商需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应持有由政府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两项证件;
再者,依据所预售商品房的工程量计算,开发商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须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明确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日期;
此外,对于多层建筑而言,其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部分必须完工;
最后,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其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亦需全部完成。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商品房预售定义是什么?
在房地产贸易领域,商品房预售又称为商品房预售、楼宇期货交易以及楼花买卖等诸多概念。
此类交易方式旨在使买房者提前支付定金或者预付账款,从而在不久的将来实现获得现房的愿望。
实际上,商品房预售可以看作是一种类似于期货的交易方式,所买卖的仅仅是针对某个特定房屋的期货合约。
相对于已经完工的房屋出售,这种交易方式已经成为了我们国家现行的商品房市场中最为主要的两大房屋销售模式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属于一类附带期限的交易行为。
具体表现为,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会以一个明确的期限作为依据,同时将该期限的到达视为商品房买卖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生效或失效的重要依据。
另外,商品房预售亦具备极强的国家干预性质。
鉴于预售商品房并不涉及房屋的实体交易,实际的房屋交接工作尚待完成,国家为此强化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化监管力度。
我国相关法规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强制要求在预售合同签定之后,必须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三、商品房预售无效合同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开发商在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其次,如果预售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存在着非法的目的或者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样的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再次,如果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来签订合同,并且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那么这样的合同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着恶意串通的现象,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这样的合同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最后,如果合同的表面形式是合法的,但是其背后却隐藏着非法的目的,那么这样的合同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我们需要认识到,当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其法律效果是从合同成立之初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将从合同中获取的财产予以返还,同时对于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要对另一方因为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品房预售需满足以下条件:开发商需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多层建筑需完成三分之一以上主体结构,高层建筑需完成地面以下全部主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