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
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农村宅基地不具备流转的可能,因为这种所有权属于整个村集体,然而对于宅基地的利用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相关的流转的。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征得宅基地所有者,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充分同意,并且只能在同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内部进行,同时,这种受让人还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资格要求,以及作为农村村民的身份属性。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农村村民对住宅的所有权进行转让,因此,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依法进行流转的,同样,法律也许可将房屋连同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流转对象仅限于同属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其次,必须获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授权与批准;
再次,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法单独进行流转的,通常情况下,流转都应伴随着地上建筑物的交易;
第四,转移人应当拥有两处或更多位于农村地区的房产(包括宅基地在内);
最后,受让人应不持有任何地面建筑物及宅基地,并且具备符合当地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标准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土地拆迁款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范畴,其房屋拆迁所适用的补偿标准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迥然不同,且与户口并无直接联系。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明确为集体所有土地。
当前,宅基地房屋的拆迁与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在补偿标准方面存在显著差别,这使得二者在具体安置方案及家庭内部财产分配等各环节中表现出巨大差异。
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事宜,通常施行市场评估价格,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综合评定得出总体单价。
然而,针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需对房屋和土地权益进行区分对待。
其中,房屋将依据经评估的建安重置价值给予补偿;
而土地则按照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由于在价格认定过程中所采用的标准不同,导致了两种类型房屋所能获取的货币补偿款项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宅基地土地拆迁补偿多少钱
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淮乃非全国一致且固定不变之数额,而往往受诸多影响因素所左右。首要者,补偿金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土地市场价值密切相关。补偿内容通常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多个方面。其中,土地补偿费主要针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其金额一般依据被征收土地原本用途以及一定比例予以支付;安置补助费则用于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口,其金额根据实际需求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计算;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需根据实际损失状况加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区政策差异及计算方式不尽相同,因此欲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务必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密切关注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及公告,或向专业拆迁评估机构寻求帮助。
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不可私自转让。但使用权可依法流转,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下,于组织内部有序进行。房屋所有权可转让,可与宅基地使用权合并转让。转让条件包括:限于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需经核准或批准、不可独立转让、转让方需有两处以上农村房产、受让方需符合宅基地分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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