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如何拖延时间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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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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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应秉持诚信、公平、迅速原则。拖延申请非明智之举,或承担法律责任。权益受损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迅速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仲裁如何拖延时间申请

一、劳动仲裁如何拖延时间申请

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务必坚守诚信、公平以及迅速这三大基本原则。故意拖延申请的做法不仅不受推崇,甚至还会招致不良的法律责任。因此,若您认为自己拥有合法权利需要保护,那么就请依照相应的程序,尽快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如此才能确保您的正当权益得到全面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1.当雇主在招募工人时未能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同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所标志的,则认为其劳动关系已经确立:

即双方都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条件;

雇主针对劳动者制定并实施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者受到雇主的全面且严格的劳动管理控制;

他们按照雇主设定的薪资标准从事有偿性的工作;

劳动者提供给雇主的劳动力不仅成为企业内部日常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更好地实现了企业价值增值的目的。

2.若雇主未能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参考以下相关证据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银行转账的工资支付凭单或者员工薪酬公开记录;

交由政府机构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

向员工发放的可以确认其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各类证件;

员工个人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格等招录入职记录;

日常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如果告错公司会怎么判

在劳动仲裁这一环节中,倘若错误地将起诉对象确定为企业,往往会使仲裁请求遭到拒绝或撤销。因为在制定法律程序时,劳动仲裁必须对与劳动者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合法主体进行审定并将其确定为被申请人。假如在仲裁的流程过程中,发现原告误将企业作为诉讼对象,仲裁机构将会对该主体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若经查证,该主体并不符合法定要求,仲裁机构会通知原告更改被申请人。然而,若原告无法完成更改或者坚决不同意更改,仲裁委员会将有权做出不受理或撤销仲裁请求的决定。在此情况下,原告需重新以正确的主体发起劳动仲裁,否则可能会由于超过仲裁时效等因素而承受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提出劳动仲裁之前,务必确保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准确无误,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困扰以及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劳动仲裁应秉持诚信、公平、迅速原则。拖延申请非明智之举,或承担法律责任。权益受损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迅速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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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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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时效中断
  仲裁申请期间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仲裁申请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仲裁申请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申请期间中断的事由有以下几个: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但应当注意保留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证据,仲裁时效的中断才会被认可。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此处的有关部门应该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包括用人单位的主管机关,政府等。例如向工会寻求帮助、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都可以构成时效中断的理由。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此处的同意履行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承认有履行义务,要求缓期履行或提供担保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对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没有特别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同意也可以是口头同意,只要用人单位明确表达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同样也要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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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导致仲裁申请期间中断的,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受理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2、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从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二)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止
  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止,《劳动争议款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3款作出了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需注意:能够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是当事人不可控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主张仲裁时效中止,仍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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