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后,责任方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评定,如十级伤残为七个月工资。其余两项补助金标准由各省依据经济和收入状况制定,金额因地域而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三个一次性赔偿的流程有哪些
先依法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伤势稳定做劳动能力鉴定,依伤残程度确定赔偿标准。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基金支付,后两种补助金一般也由基金付。单位未缴费,三种赔偿均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三个一次性补助仲裁可不可以变少
对于工伤事故中的三项一次性补助金问题,仲裁过程中并不能任意降低相关赔偿款项的数额。根据劳动法规规定,工伤员工理应获得与其遭受职业伤害程度相适应的合理经济补偿。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发现存在劳动者自身失误或违反劳动纪律等特定状况时,则有可能对最终的赔偿额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然而,此类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相对较为罕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的三个一次性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数额因地区而异。通常会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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