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最迟不能超过几个月申请
工伤鉴定申请通常须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超过1年的时限内完成。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鉴定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工伤鉴定的时限通常不应超出一年期限。具体而言,自劳动者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被确认为职业病之时起,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个自然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属地方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鉴定最迟期是多少
一般员工工伤鉴定申请需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若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员工或其代表(如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目的是保障工伤患者及时获赔和保障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鉴定申请通常须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超过1年的时限内完成。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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