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员工遭受工作伤害后,需立即通知所在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则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具备条件时尽快向负责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文件。紧接着,在伤者得到适当的治疗期间,务必妥善保存全部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以备未来之用。随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会对已经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细致的审查,并在经过严格的核实和评估之后,若确认该员工所受的伤害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便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正式决定书。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员工本人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好诸如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病历资料等相关文档资料,以备向处理具体工伤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的申请。一旦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的审核程序,相应的报销款项将会由相关机构直接委托至用人单位或者支付至受伤员工的账户之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与交通竞合怎么赔
对于同时涉及到工伤和交通事故伤害两者的赔偿计算问题,通常情况下,若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赔偿未能完全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其剩下部分便可通过申请工伤保险进行补充补偿。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在交通事故中已得到充分的赔偿,那么在进行工伤赔偿时,如医疗费用等与交通事故重复的赔付项将会被排除在外。
然而诸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特别项目仍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索赔要求。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三、工伤与交通竞合先赔哪个
在特定情景下,工伤损害与交通事故赔偿并无严格区分其优先权序。一般而言,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倾向于首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的处理。鉴于在交通事故赔偿事项中,某些费用标准,比如医疗费用等,往往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凭证作为支持依据,而这些凭证只能完成首次追偿手续。因此,在结束了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妥善解决之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赔偿事宜,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未能涵盖到的范畴,可以通过工伤赔偿来给予充分补充。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员工受伤后应即告单位,单位依法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治疗期间保存医疗凭证。社保部门审核材料,符合标准则发工伤认定书。员工与单位需备齐认定书、费用凭证等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审核通过后,报销款将直付单位或员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