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依法将土地承包给他人的权益,强调身份与基本条件;土地经营权是经营主体依法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关注经营行为。使用权则泛指对土地的一般使用规定,包含国有与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解决办法是什么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政府介入处理。单位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个人及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不服政府决定的,可在收到通知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使用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律诉讼时限通常为三年。在此期限内,当事人需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要求法院立即制止侵权、排除障碍或消除潜在隐患的情况,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土地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经营主体依照流转合同取得的对承包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范围更广,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利。承包权侧重于成员资格和承包资格,具有身份属性。经营权则更侧重于经营活动和收益获取。使用权则更侧重于对土地使用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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