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子卖掉怎么缴税

最新修订 |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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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赠与的房屋要出售的话得交税费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通知呢,得交相当于所得金额 20%的个人所得税,还要交契税等费用。2015 年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公告把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的手续简化啦,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都不用出示公证书啦。
赠与的房子卖掉怎么缴税

一、赠与的房子卖掉怎么缴税

赠与房屋的出售如何缴纳相应的税费

1.对于通过赠与获得到的房屋进行出售,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交纳相当于所得金额20%的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还需支付相应的契税及其他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有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详细规定。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我们特对该项事务进行了更为便捷的处理措施,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3.如果个人将婚姻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子女或对其身设计的赡养人这几种情况下获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无偿赠与,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分析,则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过程中,可以不必出示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受赠人的“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赠与的房子拆迁后还交个人所得税吗

拆迁后的赠与房产是否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大多数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款项并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被拆迁者依照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所得到的相应补偿款,将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赠与的房子再卖出要交20%的税吗

赠与的房产在再次出售时需否缴纳20%的税费

确实如此,对于捐赠予直系亲属这一情况而言,并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

然而,若在捐赠之后进行销售行为,便需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高达20%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着重强调了以下几点:

首先,当受赠者获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固定资产后,在其转让住房的过程中,所缴纳的所需税金以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必须计算在内,然后将此结果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倘若再度转让这一固定资产,则需按照20%的适用税率来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在此基础上,需注意计算方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再次转让的收入-受赠时产生的费用支出-再次转让时产生的其他税费-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款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赠与房屋出售需缴纳税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需缴纳相当于所得金额20%的个人所得税,并支付契税等费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0号公告简化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的手续,特定情况下可免出示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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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买方名下无房产(父母赠与给子女、姐姐赠与给弟弟)
1、90m2以内契税=评估价1%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评估费=评估价3%交易费=6元/m2测绘费=
1.36元/m2登记费=90元
2、90m2以上144m2以下契税=评估价
1.5%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评估费=评估价3%交易费=6元/m2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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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赠与买方名下有房产(父母赠与给子女、姐姐赠与给弟弟)无论多大面积,契税=评估价3%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评估费=评估价3%交易费=6元/m2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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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赠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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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评估费=评估价3%交易费=6元/m2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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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暂免征收营业税。本例中,受赠人小张作为赠与人张教授的侄女,不在财税〔2009〕111号文件指定的亲属范围之内。如果能够证明小张对张教授承担了直接的赡养义务,则张教授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不能证明小张承担了直接赡养义务,张教授需要就房产赠与行为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由于无偿赠送属于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同样适用财税〔2009〕157号文件的规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因素(下同),张教授需要缴纳营业税(50-36)×5%÷2=0.35(万元)。
本例中,张教授房产赠与的对象虽然是自己的侄女,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侄女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畴。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张教授需要就房产赠与行为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呢?由于对个人的房产赠与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前提是对房产销售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按照该规定,虽然张教授房产赠与的对象不是其直系亲属,但是张教授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此外,由于张教授和小张签订了赠与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张教授应根据赠与合同中注明的赠与房产的价值50万元,按万分之五的税率于书立赠与合同时贴花25元。对于张教授而言,由于房产是无偿赠与,并未取得任何所得,因此张教授不需要就房产赠与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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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例中,小张作为房产的受赠人,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财税〔2009〕78号文件和财税〔2009〕111号文件虽然各自所指的税种不同,但是关于免税范围的规定却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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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小张应按照当地规定的税率和受赠合同注明的受赠房产的价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同时还要按照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率于书立赠与合同时贴花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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