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职工工资应排在第几

最新修订 |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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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面临破产时,工会职工薪酬应置于各项债务偿还首位,受到最高程度保护与维护。这既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也是对其劳动权益的尊重与维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工会职工薪酬会获优先考虑和保障,以此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避免遭受不必要损失。
公司破产职工工资应排在第几

一、公司破产职工工资应排在第几

当企业面临破产境地之时,工会职工薪酬理应受到最高程度的保护和维护,被置放于各项债务偿还之首位。

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更是对他们劳动权益的尊重与维护。

在整个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工会职工薪酬往往能够获得优先考虑和保障,从而确保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免遭不必要的损失。

二、公司破产职工工资应排在第几位

在涉及企业破产后的资产清算程序中,员工薪资常常被归类为破产债权中的优先级债权人

其受偿的顺位往往会排列在所有其他类型的优先级债权人之前。

即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优先偿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首当其冲地便需要向那些曾经辛勤付出过的员工们支付应有的工资待遇、医疗保健津贴、工伤赔偿抚慰金等应发款项。

同时,尚待结算的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医疗保险账户资金,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也将在此次清算中得到优先处理。

此项规定的初衷在于全力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企业面临破产困境之时,仍能优先获取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相关补偿。

三、公司破产职工怎么补偿

公司破产时对职工的补偿事宜如下:

其一,在工资方面,公司需支付职工所拖欠的工资,涵盖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应得报酬。

其二,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职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若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倘若公司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足额缴纳,在破产清算时应予以补缴。

若存在工伤等特殊情况,还需依照工伤保险等相关规定对职工进行补偿或赔偿。

职工可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当我们明确公司破产职工工资应排在第几后,还需关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职工工资具体包含哪些范畴,像奖金、津贴等是否都能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还有就是,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职工工资时,又该如何合理分配。在实际的破产清算过程中,这些问题可能会变得复杂且棘手。要是你对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的认定,或者在工资无法足额清偿时的具体分配办法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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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 企业破产清算,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三条 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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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经营的企业破产了,要求偿还所欠下的债务,但是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只能通过互联网求助了,想知道破产清算求偿权顺序是怎么排的?
[律师回复]
一、破产清算债权分配顺序
债务是有清偿顺序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普通破产债权那些优先受偿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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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是指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
1)未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未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失业保险费用。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率。(
4)生育保险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涉及全社会职工的利益。上述各种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无权决定减免应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本条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所欠缴的上述社会保险费用。由于重整计划草案不得减免该项债权,该项债权不受重整程序的影响,所以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需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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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三条
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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