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之后工资什么时候结清

最新修订 |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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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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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实际中,工资结清时间可能因单位财务流程等因素而异,但最晚不超过离职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单位拖欠或扣工资,劳动者可投诉或仲裁维权。离职时应与单位确定工资结清时间,保留好离职证明、工资条等证据,保障权益,让离职更顺利。
离职之后工资什么时候结清

一、离职之后工资什么时候结清

在咱们国家的那些劳动法法规里头,当劳动者要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得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个时候,一次性把工资给结清。

可实际上,真到了具体操作的时候,那工资具体啥时候能结清,可能会因为用人单位的财务流程之类的因素而不太一样。

不过,通常来讲,最晚也不能超过离职之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要是用人单位无缘无故就拖着不发工资,或者偷偷扣工资,那劳动者可就有权利去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也行,这样就能好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给大家个建议,在离职的时候,最好跟用人单位好好商量商量,把工资结清的具体时间给确定好,

然后,一定要把相关的证据给保留好,比如说离职证明、工资条之类的,万一以后有啥事儿需要用,就不怕。

这样一来,既能保障咱们劳动者的权益,也能让离职这个事儿处理得更顺利。

二、离职之后工资拖多久违法

离职之际,若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未能及时支付劳动者薪资,那么无疑已涉嫌违规行为

依照惯例,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以一个月作为标准予以衡量。

举例而言,若您选择于2019年8月8日辞去职务,而用人单位直至2019年9月8日后尚未履行职责向您支付应有薪酬,那么毫无疑问已触犯法律法规。

据此,雇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全额支付员工薪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无理拖欠

三、离职之后工资应该在什么时候结清

一般来讲,等员工离职之后,用人单位就得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起,一次性把劳动者的工资给结清。

咱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不能随便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得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内容,还有国家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足额支付他们应得的工资报酬。

要是用人单位没按时把工资结清,那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去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就会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把工资给支付了;

要是过了期限还没支付,那劳动行政部门就会让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给劳动者额外加上赔偿金

而且,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这类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当我们探讨离职之后工资什么时候结清这个问题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需要关注。比如,若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结清工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这可能涉及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另外,离职时工资的计算方式也值得留意,像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该如何准确核算。要是你在离职后工资结算方面存在疑问,诸如工资未按时发放、计算有争议等情况,不要烦恼。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提供精准有效的解答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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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之后工资什么时候结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单位在员工离职的时候应当立即支付工资,否则就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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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之后工资多久结清
离职人员薪酬通常在完成劳动合同解除后进行一次性结算。但我国地域差异大,各地规定不同:有地区要求当天结算,有的允许延迟,还有的需办完手续或按约定方式结算。具体何时结算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离职时结算,但具体规定可查阅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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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上市公司里面工作有几个月的,后来因为这次疫情原因的,导致我这边被人家单位辞职,后来听说还有补偿金,对于公司辞退员工什么时候结清的,会不会拖延很久才给我
[律师回复] 规定
一: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规定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规定三和规定四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试用期被辞退有赔偿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是劳动者存在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等。  如果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否则须付赔偿金。
什么时候要进行清算
[律师回复]
一、为什么要进行清算清算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往往由多人控制,股东众多,而且随着经营步入正轨,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董事、经理开始掌握控制权。因此,为了防止实际控制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终止之前私自处分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财产,保护股东利益,以法定程序对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股东对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投资额为限,股东不再对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债务由财产进行清偿,因而财产是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在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职工。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财产。综上,清算会影响多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终止的必要步骤。不经清算即终止不仅程序不合法,更要承担相应的。
二、什么时候要开始清算
(一)自行清算的启动。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的解散清算。根据《法》184条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指在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股东;
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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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之后多久应结清工资
我国知识产权法未规定辞职后等待领薪酬的时长。但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解聘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全部薪酬。实际操作中,各公司政策不同,有当月结算,也有下个月结清,甚至即时清算。若单位未按时支付,建议先向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若无效,可前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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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抵押财产在破产清算的时候需要清算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财产在破产清算清算
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企业被裁定破产的,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公司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三、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企业清理清算的时候,股东借款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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