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认定为违规建筑后,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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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保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2、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或专业人士,明确自己要如何维权。3、理智对待政府同意补偿或增加补偿。要清楚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实际损失,这样便于与政府通过沟通谈判尽快达成一致。
房屋被认定为违规建筑后,如何处理?

很多地方为了推进拆迁工作的进行,以拆除违建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借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瑕疵,达到对涉案房屋不补偿或少补偿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从另一面看,也就是界定了城镇房屋建设的合法性与违法性;而第四十一条则是对乡村建设的合法性和违法性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为了推进拆迁工作的进行,以拆除违建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借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瑕疵,达到对涉案房屋不补偿或少补偿的目的。

通常会下发拆除违建通知的单位有: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城建局、规划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县级政府、拆迁办公室等。但上面所列的单位有很多是没有强拆权的,而老百姓对行政主体的权力划分并不十分清楚。

作为普通百姓,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拆除违建”屡屡发生的本质及在此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政府运用此种手段的目的是“与民争利”

我们不否认,有的拆迁是因百姓当时当地的居住环境与居住条件太差,政府履行其职责而拆迁;或是因公共利益国家确实需要征收土地房屋。但目前引起大多数拆迁的原因却是背后巨大的商业利益:农村被划为了城市规划区,政府要将农民房屋拆迁,为后面的商业开发扫清障碍;原为棚户区或城中村,甚至有的就是位于市中心地带,现政府看中此地,要行新的商业开发,也要进行拆迁,但往往会把被拆迁户安置房放在远郊区,生活设施均不完善,也就是说,政府与开发商分得了巨大的利益蛋糕,而城市改扩建的成本由被拆迁居民或村民承担了。

所以,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少支付甚至不支付补偿款,自己选择一个时间点,此时间点之后的房屋或建筑物一概被认作“违建”。

第二,百姓房屋或建筑物被政府认为为“违建”时如何维权?

1.保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

如果情绪激动,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采取错误的方式。政府会抓住百姓的一点错误,强迫签字,让生米做成熟饭。百姓在咨询我们时,很多人都说自己是被强迫签字的,但事实上又拿不出证据。“冲动是魔鬼”,如果因不冷静采取了错误的方式,那么就在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丧失了第一步的主动权;

2.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或专业人士,明确自己要如何维权。

律师或专业人士会从政府认定“违建”的合法性及拆迁的合法性入手,将被动变为主动,从根本上帮助百姓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真的是“违建”,也不必然等同于“零补偿”。

3.理智对待政府同意补偿或增加补偿。

首先,要清楚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实际损失,这样便于与政府通过沟通谈判尽快达成一致;其次,政府或相关部门有违法之处不等于政府必须要多拿出补偿款,政府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了违法违规情形,自有其法定的负责方式,如果百姓认定你错了就一定要多给我钱,实际是一种法制观念淡漠的表现,这也将导致后面的人维权难度加大。

第三,此类问题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但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用到)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10.《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11.国务院、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发出的部分通知、决定等

12.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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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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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森林法》
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
(1)、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2)、本村村民或者本村村办企业,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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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对违章建筑一词并未作明确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土地、房屋、规划、建设、市政、环保、防洪、消防、公路、铁路、航空、港口、防震减灾、文物、园林、水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违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这些规则杂乱而无序,常常混淆了一般违章与严重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成为背离依法行政原则超越职权甚至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应当法定,故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尚属法律保留事项。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现实中,诸多立法和执法人员习惯地将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混为一谈。为更好地区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有必要将违章建筑作狭义理解,即:所谓违章建筑,系指违反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我们则称之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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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 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 形成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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