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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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朋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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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不可兼得。浙江、上海现行有效的关于工伤条例实施意见中,有对第三方责任已经赔偿的部分则不再支付相关待遇的规定。2、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已获得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的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可以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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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能否同时要求?相信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太了解,甚至有人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就是损害赔偿。其实,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究竟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什么又是损害赔偿呢?工伤职工能否同时要求这二者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什么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三、问题:如果伤害认定为工伤后,除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仍然有权利再要求损害赔偿呢?

解答: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这些规定来看,好像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实际上,我国工伤保险遵循的补偿原则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能重复适用。但是,如果受伤害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或雇主恶意行为,或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或雇主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时,那么完全有理由追究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其他责任。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工伤保险待遇是可以和损害赔偿同时要求的。这就希望劳动者们以后能够分清这二者的区别,如果不幸受了工伤,在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能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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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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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要求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伤保险待遇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要求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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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要求?
[律师回复] 虽然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得,但也是有条件限制。首先要求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进行工伤赔偿。而并非一开始就可以同时申请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解答如下:
1、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取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这种情形的工伤时,删掉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上下班途中作为实现劳动者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的必要途径,对其进行和工作场所相当的保护体现了工伤保险赔偿理论保护弱势劳动者和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原则。只要是为了上班工作或是为了下班休息而在路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是迟到抑或早退也无论是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责任。所以不会因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不进行工伤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后的待遇问题,因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结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双重赔偿的问题。这是目前法律界有争议的话题。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的法理基础、法律关系有原则上的不同,法律也没有禁止享受双重待遇,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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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一个朋友在建设工地工作,前几天不小心受伤了,请问雇员损害工伤待遇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雇员损害工伤待遇赔偿如下: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5931元÷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13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13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13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7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1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7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1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7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1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7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1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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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同时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能同时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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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朋友在工作中受伤了,他老板说算工伤,咨询一下律师工伤保险待遇与损害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对工伤保险待遇与损害赔偿的区别有哪些的回答,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该没有什么区别的,都是员工因工受伤以后工伤待遇享受方面产生的纠纷处理。不过,从字面上来理解,可以有点区别,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是单位没有参加社保而形成的,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般应该是待遇享受之中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产生的
1.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假如属于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全部费用。
3.员工在认定工伤并且鉴定好伤残等级以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关系等认识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包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对象是工伤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依据劳动法的赔偿规定;而后者是保险赔偿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险合同规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区别是依据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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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伤待遇不享受人身损害赔偿了吗
已经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下一般就不能再享受人身损害赔偿了,最起码,在交通意外事故和工伤事故相竞合的情况下,产生的赔偿项目相同的部分员工只能享受一次,不足的部分可以有侵权人或者工伤保险机构来补足。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一般就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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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何看待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要求退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说的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去处理。《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内容如下: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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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有哪些区别?
伤残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都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两者的具体支付费用是不同的。伤残待遇是针对已经致残的情况进行的赔付,而工伤医疗待遇则侧重于职工经过工伤情况后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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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有个朋友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合同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现在想咨询一下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问题
[律师回复]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有何差别呢?由于适用案由和法律条文不一样,所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所以两者差别甚大,具体差别如下。
  很多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遭受了身体受伤,由于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就不知道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会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由于适用案由和法律条文不一样,所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具体差别如下。
  
一、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
  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二、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三、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四、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五、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责任划分不同
  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
  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七、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八、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九、具体诉讼时效的起算不同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
  
十、程序不同
  工伤一般分为四阶段: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进入诉讼;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直接进入诉讼
  除此之外,你还要了解它们与其他赔偿之间的关系。
  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位协商。而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各地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
  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的区别
  在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因为法律没有相抵触的规定,而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除外均可以获得赔偿(双赔);而在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后补充,工伤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可以一次性赔偿呢?
  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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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外卖工作人员,前几天晚上在送外卖的途中被一辆酒后驾驶的车辆撞倒,腿骨折了,交警判肇事司机全责,朋友让我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想了解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并合申请享受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并合申请享受吗可以参见以下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1、认为工伤职工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违背立法本意,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很多人认为,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而且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种认为没有任何依据,也不符合立法本意,更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该立法目的规定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能代替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该立法目的更不是为了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我们都知道,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依法认定工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职工不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双重待遇,而在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责任和过错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赔偿远远低于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得到的赔偿数额,这是很不公平的。再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像本案一样,在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和责任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享受同样的待遇,这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伤残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仅27个月本人工资,人身损害赔偿中,一级伤残的赔偿金高达20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者赔偿数额差距悬殊。还有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很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工伤保险待遇中都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如果理解为工伤职工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工伤保险条例》反而使工伤职工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使工伤职工的人身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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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有?
在发生工作中发生意外之后不一定会有身体上面损失,往往有自身的身体原因也会带有一点精神上面的压抑,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有?对于工伤中并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工伤是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而相关法规中并没有规定是否有抚慰金,所以不存在这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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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律师,您好!我的朋友目前涉及工伤保险的纷争,但是他要求赔偿工伤保险中的精神赔偿,但是我没有听说过。请问工伤保险待遇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到底是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是工伤赔偿,因此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是劳动争议。 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应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即工伤是由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及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用人单位的过错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只起到次要作用,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是工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或者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以及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故意造成或者用人单位的过错是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后,工伤保险待遇过去由用人单位支付逐渐转变为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由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经济利益没有影响,用人单位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积极性不高。工伤事故发生后,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工伤事故责任的分摊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承担了部分工伤费用,可以调动用人单位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积极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遭遇网络诽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遭遇网络诽谤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网络诽谤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国家法律规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中可以看出,行为人要承担四种民事责任:
一是停止侵害。不仅需要行为人自身停止继续实施侵害的行为,也需要发布诽谤信息的网络平台,采取措施停止侵害行为。
二是恢复名誉。由于诽谤信息制造者及网络信息平台,已经发布或传播了虚假信息,给被害人名誉造成损害,为被害人恢复名誉的唯一做法,就是在原有信息平台上,发布为被害人恢复名誉的公开声明,以正视听。
三是消除影响。即通过删除信息、屏蔽信息、剔除信息痕迹等方式,消除或避免诽谤信息内容的继续传播,防止对被害人负面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四是赔礼道歉。即捏造、发布及传播诽谤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在原发布或传播诽谤信息的网络平台上,通过发布文章等方式,向被害人公开赔礼道歉,弥补社会评价裂痕,赢得被害人的谅解。
五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种类有两种,第一种是财产损害赔偿。虽然被害人的人格权或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此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或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为,网络侵害名誉权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被害人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生产或经营的重大损失,受害人因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等,都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所以,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就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种是精神损害赔偿。网络诽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被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及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的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当然,由于受害人身体情况不同,承受精神损害的能力也不同。因此,衡量精神损害程度,既要观察受害人的具体反应,又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状况予以确定。再者,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的性质?
[律师回复]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该没有什么区别的,都是员工因工受伤以后工伤待遇享受方面产生的纠纷处理。不过,从字面上来理解,可以有点区别,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是单位没有参加社保而形成的,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般应该是待遇享受之中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产生的
1、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假如属于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全部费用。
3、员工在认定工伤并且鉴定好伤残等级以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关系等认识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包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对象是工伤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依据劳动法的赔偿规定;而后者是保险赔偿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险合同规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区别是依据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典》、《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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